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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先行拆除权”是对法律的僭越
阅读:   时间:06-10-17 9:56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随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加强,国土资源部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门,其权力水涨船高———继“地毯式”巡查以后,正在建立动态巡查、统计快报等四项基础制度,每一项制度都与中国的土地政策、房地产行业甚至各个地区的工农业发展息息相关。在行政调控背景下,国土资源部与审计署的相似之处越来越多,人们希望它成为保护中国耕地、保护土地产权的“看门狗”。
 
  国土资源部为了克尽看守之职,加之在巡查中发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近日频频指责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并提出七大病因,也是几点要求。概而言之,一是实行土地资源与国土部门的垂直管理,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掣肘,二是加大政府的行政问责机制,三是加大国土资源部的处罚权限,减少法律法规的实行层级,甚至赋予国土资源部先行拆除权”的权力。要害在于第三点,如果赋予“先行拆除权”,就意味着将打破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与法规的执行程序,将司法与行政复议程序后置,赋予国土资源部与证监会相同的准司法权。
 
  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几点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若不满足扩权的要求,恐怕只能尸位素餐。显而易见,这是国土资源部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较量过程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再次呼唤。
 
  一篇题为《堵漏洞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的文章,阐述了国土资源部要求取得“先行拆除权”的理由:第一,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时,地方法院的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第二,我国违法行为处罚执行程序过于复杂,文章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以便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当事人对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的,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赔偿。
 
  这是要求用简易行政制裁替代法律惩处,好处是可增加行政效率节约成本,坏处是剥夺了相对弱势群体的申诉权与选择权,或使申诉权成本上升导致法律救济难度加大。虽国土资源部认为在赋予先行拆除权后,当事人仍可借助法律得到救助,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成本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正因为此,我们才需要公正的程序体现法治的公平精神,这就是所谓的从程序公正达致本质公正,将行政权与司法权集于一身显然有悖于此。
 
  得到公正需要付出代价,依靠行政权力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每个官员都成为包公,而依靠法治有时会因为纠缠于程序而付出高昂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相信包公再世的神话,混淆行政与司法权,不如相信法律来得现实。
 
  国土资源部即便不是把自己当成了包公,也相信自己的判断力强于众人。事实恐怕并非如此,对于地价与房价的关系,国土资源部除了坚决否认“地荒论”抬高房价之外,并未有明确的看法,房价过高的矛头先是对准游资、外资,而后才锁定地方政府。2005年4月,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表示,各省市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增加或减少房地产用地,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而一度拟推出的“勾地”制度也被斥为抬高房价的恶政。
 

  违法用地的问责制本有章可循,却迟迟无法到位;法律本应持公平之义,地方法院却时常被地方利益所裹挟———国土资源部的疑问提得适时,但由此要求赋予行政部门准司法权,却是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坏药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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