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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的利益角力如何平息?
专家称:健全合同体系,加强监管是关键
阅读:   时间:2006-09-19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事件扫描]近日许多无锡市民发现原本熟悉的小区增添了“新”事物:电梯口多了个楼宇电视,电梯内壁也没“闲”着,挂上了各类广告宣传招贴。“看着是挺漂亮的,可利用小区公共空间进行广告宣传,物业收取的广告位费究竟进了谁的口袋呢?”家住城西某小区的事先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物业已经成为居住社区不可或缺的生活配套,小到卫生清洁,维修管理,大到安全护卫,普通居民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物业的服务。但是这个小区“管家”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让业主们感到闹心:原本供休闲娱乐的广场或通道被“规划”成停车场进行出租;装修旺季,小区入口处随处可见建材商的摊位;电梯成了商家推广产品的展示平台……这些取自社区的“创收”究竟用于服务业主还是“饱满”了物业自己的小金库呢?在种种怀疑及不信任加深的同时,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也在不断升级。来自市房管部门的信息,近两年来,业主投诉物业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投诉种类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一场“主人”与“管家”间关于地位及利益的角力之战正在愈演愈烈。

 

“我们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地位!

 

在采访中,许多业主向记者反映,由全体业主选聘的、按理应以服务为宗旨的物业却在很多时候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堂而皇之成为了小区的“主人”。“出租、买卖车位没跟我们商量,出售广告位没有征得我们同意,更过分的是,改造了绿化用地也不需要我们点头!”业主徐小姐气愤地认为,“我们都给架空了,根本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地位!”根据业内人士介绍,物业的这些行为在锡城新建小区中尤为突出。因为在所有业主迁入小区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前期物业由开发商选择,有的时候甚至就是开发商充当了这一角色。作为先行入驻的某些物业俨然成为了大业主的模样,以管理者自居,凌驾于广大业主之上,完全没有服务的意识,侵权事件当然一再上演。

 

“这钱到底该归谁?”

 

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其实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利用小区公共空间及设施进行的“创收”到底允不允许?所得的收入又应该归属于谁呢?据业内人士介绍,无锡的物业管理费用还算是比较低的,而且部分小区费用每月也不能够足额收取,有不少业主长期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如果单靠这部分赞用来维持物业的日常运转难度很大,所以在所服务的小区中进行“创收”是目前锡城大多数物业的普遍行为。目前,除物业管理费外,出租广告位、会所经营、停车位出租等是物业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有法律界人士称,不经同意而私自处置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空间和设施,显然是不正确,也是不合法的。作为突出服务功能的物业来说,应当按照入驻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从事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至于经营收入,《物业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利用服务区域公共空间成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全体业主对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以及对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备上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成果的享有权和支配权。但现实中,有些物业还是置业主的合法权利于不顾,在监管“缺席”的情况下,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收入被挪入了物业的“小金库”。如锡城解放环路一处楼宇长期发布户外广告,而业主从未从中直接受益。

 

“业主维权意识淡漠为物业公司侵权提供了帮助”

 

虽然有部分业主清楚地“识穿”了物业公司侵权的现实,但大多数业主却表现出淡漠的态度。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余人中,起码有一半以上的业主表示不清楚“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备”的概念,对物业通过这些空间或设施进行经营后的收入归属问题也并不关心。“业主维权意识的淡漠为物业公司侵权提供了帮助。”一法律界人士说。200512月份出台的(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据一业内人士称,无锡市1000多个大大小小的居民住宅区却只有少数住宅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而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大多也是有名无实,无法为全体业主行使监督、沟通、协调的职能。无锡法律界一位人土建议,业主应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清楚认识到哪些是自己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对于小区全体业主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成立起一个名副其实的业主要员会,与物业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起双方的地位、责任和义务,来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合社会合力共同化解物业纠纷

 

物业与业主的利益之争,带来的是社会问题,它的解决也需要社会的合力。一法律界人士说,首先在合同关系上,必须健全相互支撑的合同体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详细,万一出现纠纷也易于解决。市房管部门的一位人士认为,现在业主的自冶能力需要规范和引导,而物业公司的行为也应该规范,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的实际能力,制定详细的服务和收费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果物业公司实在不能胜任,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业主委员会再作其他决定。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对于违规的物业,应进行严肃的查处。据悉,今年8月份,市房管部门已成立房产执法办公室,物业与业主间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将由此办公室进行解决。同时业主与物业方都应该抛弃以住观念中的“疙瘩”,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构筑起和谐稳定的小区。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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