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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也有“保质期” 建设商品房须留质量保证金
阅读:   时间:2005-02-01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今后,商品房、办公楼等工程建设也要有“保质期”,在建设过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须预留约占工程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在“保质期”内出了质量问题,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进行鉴定和维修。这是记者从建设部昨天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获悉的。
 
    办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将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摘自: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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