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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3-10-26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对象:今年8月1日后城市拆迁户
近日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凡今年8月1日后批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公有住房租赁的个人),均可以向拆迁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排队”申购经济适用房。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帼关权证一并移交给拆迁入后,可立即获得《登记凭证》,被
拆迁人已获产权调换补偿的,则不得再领《登记凭证》。
被拆迁入凭《登记凭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特种存单、身份证在6个月的有效期内到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房。该中心将依据登记及收件时间顺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选房号,早登记,早选房。《登记凭证》一律不得买卖或转让,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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