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举行听证会。
这次听证会实到代表21人,其中消费者代表11人,经营者代表7人,有关部门代表3人。据介绍,《办法》和《标准》由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建委联合制定。在《办法》和《标准》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则适用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政府指导价中,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拟为0.90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公司如果能提供住宅安全防范或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还可分别另行加收0.10元,总价为1.10元。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的不同,物业公司可向上浮动10%。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拟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公司如果能提供住宅安全防范或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还可分别另行加收0.05元和0.10元,总价为0.70元。
北京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听证会结束后,将听取各方意见,并形成最终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据介绍,2004年5月,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物业管理商会对北京市物业公司服务成本及实际收费水平进行了调查,在吸收市民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一收费标准。去年4月和8月,北京市发改委就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目前,北京有物业管理企业2300家,管理小区2911个,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