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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4-04-01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曾组织过业主集体维权的北京的于女士深有感触地说:“小区决定重大事情时,要2/3以上的业主投票通过,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她指的是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于女士的观点不无道理。
取得2/3选票有时要比登天还难。于女士后来才发现,她所在花园,常住业主的比例只有不到15%。她得出结论,在北京的一些中高档社区,大部分业主都是“二外”人员(外国人和外地人),他们购房之后一般租给别人,而自己则半年、一年才在社区“出现”一次。
在这个花园的约400户业主中,于女士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取得其中180户业主的支持。“我们小区的常住业主只有四五十户,另外的百余户是通过各种迂回途径联系到的。”于女士说。尽管费尽周折,但于女士取得的选票还不到一半。为集体维权耗费两年多的精力,如今已经疲惫不堪的于女士称:“我们的很多时间都花在联系业主、争取他们参与的事情上。”两年多来,于女士一直参与组织北京一个花园的业主维权活动,但到今天为止,她还是不知道那超过200户的业主在哪里。
“2/3”的代价很沉重。在望京地区某楼盘业主王先生看来,他的小区算是过了"2/3"这一“高门槛”,完成了对原物业公司的“弹劾”。
尽管如此,王先生还是对"2/3投票权通过”的规定深恶痛绝,他如数家珍地列举出“胜利的代价”:“为了取得这些选票,我们发动超过60名的志愿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与不在小区甚至不在北京或国内的业主取得联系、介绍情况、获取选票,前后历时两个月,光是宣传材料便花去近5万元,才取得2/3的选票。”正是为寻找那些“睡眠业主”,耗费了他们绝大部分的精力。
“业主有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也有不参与的权利,而我们的制度规定你必须去勉强那些‘睡眠业主’参与,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其实是无心于小区事务的。我们不能剥夺一些业主不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王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
“不参与”者不应计人反对票。曾代理一个花园业主集体维权的一位律师表示,“2/3投票权通过”的规定使得小区业主想作出一些重要决定时难度非常大。
“一些业主根本不关心小区事务,在统计选票时不应该把这些人计算在内,既不能把他们计入赞成票,也不能把他们计入反对票,”于女士认为广但现在的制度却把这些人计人反对票了,这是最大的不合理之处。”于女士有一个初步的设想,当小区要作出一项重大决策时,可先贴出书面告示,然后统计反对票,如果反对票低于一定比例,则算决议通过。
王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与于女士一致,但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更为明确一些。在决定小区重大事务时,“投票权人为小区内所有产权人”的规定并不妥当。“投票权人应当是本届业主大会的登记产权人,不登记便没有选票,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王先生认为,每次业主大会召开前,想参与投票的小区产权人都必须登记;投票决定事项时,投票率=选票数/登记数。在这种情况下,“2/3投票权通过”的决定才是合理的,因为它反映关心小区命运的业主中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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