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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4-02-04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物业收费办法有六个重大调整
●新的收费办法不只适用于城市的住宅小区,而是适用于所有的物业类型,也就是说,无论住宅、还是写字楼、商铺、都将执行新的收费办法。
●新办法在收费原则上也有调整,由原来的“合理公开、与产权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改变为“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这将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更符合质价相符原则。
●在服务收费定价方式上,也有新的调整,新办法取消了政府定价,规定了两种价格形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是因为现在许多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收费价格有了协商的主体、政府不宜规定得过死,毕竟,物业消费是业主自己的事。
●收费分类也发生了变化,原来是三种: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性服务收费、特殊性服务收费,新办法取消了代办性服务收费。这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代办性服务收费应由专业服务单位向物业公司支付,而不应由业主支付。
●在物业收费成本构成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的物业服务成本增加了一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这有利于保护业主财产的安全防范风险。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物业公司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以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新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整理。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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