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物管不能再“扯皮”
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推,使问题难以解决。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将得以破解。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以及违法进行装
饰装修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条例同时提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
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三:服务内容须明示
《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
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
四:“六费”该由谁来收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这样,物业公司今后将难以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
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
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要
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五: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和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出处:无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