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一位做技术工作的钱先生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市某电脑公司送修仍在保修期内的一台三星X30—2XA笔记本电脑,由该公司的负责人邵小姐接收并告知必须送至南京三星公司维修,钱先生告诉邵小姐自己是做技术工作的,有很多数据资料都保存在电脑中,请求维修公司必须小心并尽量能缩短维修时间,双方表示同意后由维修人员开出了电脑接收单据。
一个多月后钱先生询问该公司电脑是否修好时才得知电脑被该公司委托的货运公司丢失了,钱先生在电脑公司和货运公司之间来回奔走数月,始终得不到解决,既耽搁了时间又延误了许多工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钱先生无奈来到工商澄南分局消委述说了事情经过并提出了“1.按购买电脑的发票金额14500元全额退款;2.赔偿数据资料损失费20000元;3.赔偿误工损失费6000元”的赔偿要求。
消委工作人员联系该电脑公司调查了事实经过,该电脑公司认为电脑丢失是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对此表示歉意,但主要责任应由货运公司承担并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电脑公司只愿意赔偿不低于客户原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或相应的现金补偿,双方一度僵持不下。消委工作人员认为电脑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既然签订了维修合同就应该负责到底,随后工作人员咨询了多家电脑销售市场,得知该型号电脑目前市场新机价格在7000—8000元左右;又多次耐心地做消费者的解释工作:电脑赔偿只能按现在的市场价格,数据和资料再费点心重新搜集整理。最终双方同意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电脑公司一次性赔偿现金7000元给钱先生。一起电脑风波得到了圆满解决。
澄南消委 王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