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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十一期(总第104期)
[政策信息]●新规定终结“最终解释权”
阅读:   时间:06-12-04 14:42   来源:市消协   作者:市消协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公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在商场多年的“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将随着新法规的实施而终结。《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者将受罚。
近几年来,几乎所有商家的促销广告上都有一条“尾巴”,“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比如广告上仅笼统说,“消费满××元送××”,让消费者以为“消费满××元就可以得到××元”的奖励,而实际上多数奖励只是返利券,而返利券又多数不能一次用完。有的商家回馈给顾客的返利券,还规定只能购买特定商品,当消费者得知实情后,对商家的这些做法表示难以接受时,商家就动用“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无话可说。
消费者沈女士在市区某家大型商场推出“买300元商品送100元的购物券”广告的吸引下前往消费,却发现自己喜欢的品牌根本没有被列入赠送代币购物券的范围,“买300元商品送100元”的大多是快要换季或者断码的商品。更令人气愤的是当消费者拿着返利券选购时,规定只能选购特定的商品使用,购买其他商品须付现金,让消费者产生了被愚弄的感觉,找商家论理,也以“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从消委会投诉情况来看,遇到上述情况近年来并非少见,“最终解释权”已经成了商家的“保护伞”。不少商家在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返券等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把其天花乱坠的促销内容,在“最终解释权”的包装上大行于市。由于这些纠纷涉及金额不高,大多数消费者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自认上当,真正与商家较真的消费者不多,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有关部门也往往因缺乏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很难对这些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办法》中,明确了零售商如有违反,将被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达3万元。据了解,大部分商家已知道出台这样一个《办法》,但对具体条款内容尚不清楚,表示今后会按规定开展商场促销活动。在调查中了解到也有个别商家解释说,过去之所以在商场告示中加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之类的话,是因为商场告示、海报一般都比较简单,又不能把各种内容罗列得很详尽,担心说不清楚或出现岐义,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商场的确也遇到过有个别消费者钻这样的空子。
为此,消委会根据新规《办法》规定明确表示,目前众多商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需要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所以,借“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本身就不合法,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借此免责。如今有了商务部新法规,“最终解释权”将难以充当商家的“避责伞”。市消委今后处理相关投诉时,将会参照新规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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