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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十一期(总第104期)
[工作创新]●改进调解文书 提高基层维权工作效率
阅读:   时间:06-12-04 14:41   来源:市消协   作者:市消协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宜兴市消费者委员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经营、流通领域的拓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消费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给消委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为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消费纠纷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的要求,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于05年8月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拓宽了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规范了消费纠纷的调解,加大了消费纠纷的调处力度,很好地解决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帮助消费者维权、营造健康诚信的消费市场、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目前我市消委系统已全面实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并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调解文书进行了改革,得到了基层的好评和上级消委的认可,并在无锡地区全面推广。
过去,我委在人民调解方面的作用还有欠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只是按照消委一般调解模式调解消费纠纷,因而纠纷难以调解和掌控,尤其是在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权益方面。往往在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调解工作,好不容易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受到法律规范方面的约束,导致消费纠纷调解久拖不决、调解反悔、调解协议履行难的现象愈来愈突出。这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利于消费纠纷的及时化解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消委组织的威信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全市系统推行人民调解机制十分必要,也势在必行,尤其是现在省消协作出全面推开人民调解工作的决心,这不仅是消委适应形势发展、与时俱进的需要,也能充分发挥政府与消费者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系统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的进程。我市在成立消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初期,对这一程序化的推开还存在一定困难,基层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没有达到统一,主要是对调解程序不熟练,同时又觉得人民调解的要求高、手续多、操作麻烦,不太愿意改变现有的消委调解模式。
这一状况引起分管消委工作的冯学锋局长的重视,认为省三个部门联合发文推开的这一项人民调解工作,在宜兴推不开是基层的认识问题,是由于不敢挑战新鲜事物怕吃苦的思想还存在,并把这一情况及时向牵头单位工商局党组作了汇报,引起了局党组全体成员的重视,并一致建议消委不要坐井观天,要积极地加强与兄弟消委间的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因此我委于5月末由会长、秘书长等一行四人外出考察学习。通过这次学习,确实获益匪浅,同时也看到了一些不足之处。单就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项工作,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且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一面。如调解文书前后笔迹一致,包括当事人的签名。这种做法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失去了人民调解的真实意义。如果此类案件一旦上升到上诉的程序,即使这份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载明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是这个调解仍旧是一个无效调解。相比经过规范程序调解的案件,他的调解协议书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必须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毁约履行或擅自变更、撤销协议,当事人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与兄弟消委就消委人民调解这一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基层之所以不太愿意接受这种调解方式或单一为完成这项新任务而弄虚作假,其根本原因归结为基层工作忙,人员缺乏,业务不熟,程序繁琐,只能在调解完毕后补登一下文书。我们在基层看到,各个工商分局通过经济户口划片管理后,一个干部要身负多项职责、几个条线的工作,每项工作的要求都很高,接触到的各类文书、表格就多达几十种,无形中工作压力随之增大,而消委分会是依托工商分局成立的,分会工作人员也由工商人员兼职,因此消委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对偏弱,从某种程度上只是当作一项附带工作来完成。要解决当前的矛盾,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就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在思想上得到高度统一,其二要解决基层工作忙的实际问题,要减负减压,使基层更有操作性,其三是充分发挥分会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使人民调解便捷、有效、合法地运行。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从受理纠纷到办结案件,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并按规定填写好所需的各种文书。原先采用的人民调解文书是司法部2002年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此文本适用于各个部门人民调解的登记,是全国统一的。由于调解纠纷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先要由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在消委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开始调解纠纷,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登记《调查笔录》,正式调解时做好《调解笔录》,纠纷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最后装上卷宗封皮存档。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发现这些文书中重复内容较多,如双方当事人的简况、纠纷的情况等,比较累赘,也存在一些缺陷,而且格式规格不便于文本登记和电脑录入。于是,我们根据调解文书的内容和消委一般调解登记的《投诉登记表》,以及电脑软件系统录入的主要内容,对文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我委将初稿向上级无锡消委报告后,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并派专人前来与我委共同进行商讨,完善文书格式。无论文书格式有多完美,首先要符合司法、法律的要求,并得到法院和司法部门的认可。因此我委特意走访了法院和司法部门,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也得到了他们的肯定。他们认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司法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有所创新,只要符合人民调解的基本要素就可以了,消委的新表式言简意赅、层次清晰,同样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后我委根据法院和司法部门给予的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了现在的《投诉调解协议书》,它不仅适用于人民调解案例的登记,也适用于消委一般调解案例的登记,工作效率将提高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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