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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3-27 10:52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2006年4月,为别墅样板区纠纷案件诉讼一年之久的伍先生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伍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伍先生败诉,发展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伍先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看房时的别墅样板区不翼而飞,自己权利为何无法得到保障呢?
2004年5月6日,伍先生与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伍先生向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购买上海松江区嘉松南路3888弄天安别墅64号D型房(下称该房屋)。
伍先生购买该房屋时,该房屋外部环境尚未完工,而根据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广告宣传以及样板区的状况,伍先生与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
2004年9月21日,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向伍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通知伍先生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伍先生在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时发现:该房屋沿河的栈道和亲水平台明显不同于广告图样以及样板区的风格,其做工和材料有很大出入;该房屋外的堆坡高度仅为30~50厘米,完全不符合设计承诺的200厘米,严重影响了该房屋周围的景观感觉;该房屋周围的绿化仅为几棵树和3~4平方米的草地,与开发商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介绍以及样板区的情况相差甚远。伍先生于2004年9月5日致函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要求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及时整改,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回函确认了伍先生主张的事实,但一直未整改妥当。
伍先生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令伍先生哭笑不得的是,开发商竟然在庭审中否认曾经设立过样板区。而预售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该楼盘设立样板区,并标明样板区的位置,故本案经过两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认定伍先生的说法,伍先生对此十分气愤,售楼时明示的样板区,竟然可以矢口否认吗?购买别墅的业主权利该如何保障?链接
律师点评:
别墅的环境状况往往比一般房屋要复杂,购房者对此的要求也比较高,开发公司往往在预售伊始建造了环境优美的样板区吸引购房者,但到交房时,实际的环境标准却大大低于样板区标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别墅开发商往往认为样板房不同于样板区,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将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在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商一旦违约,可就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上海市翰森律师事务所陈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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