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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6-12-15 8:51 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王勇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购买车库后产权一直没有着落,购房者因此将开发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12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单位给付违约金1.7万余元。
2000年12月17日及2002年9月,大连凯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佳信房屋开发公司分别签订房地产联建开发合同和联建开发补充协议,约定景润小区二期16、18及20号3栋楼由双方联合承建,佳信公司以凯润公司的名义销售联建楼盘,并独自承担其所销售房屋的一切责任。
2002年12月4日,孙女士与凯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孙女士购买景润小区1套建筑面积18.72平方米的车库,总金额7.5万元。凯润公司在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2002年12月5日,孙女士给付大连佳信房屋开发公司7.5万元车库款。2002年12月30日,凯润公司将该车库交给孙女士。2004年7月,孙女士将办理产权所需973元给付佳信公司,但产权证却一直没有着落。
今年7月,孙女士将佳信及凯润公司起诉至西岗区法院,要求2公司承担自2003年6月至今年6月,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7万余元。
审理后,西岗区法院认为,孙女士与凯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凯润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作为联建单位,佳信公司未按承诺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12月12日,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2公司给付孙女士违约金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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