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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露天停车位租金等收入将归还业主
阅读:   时间:07-10-04 10:1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我省规定:

 


  “共有”收益业主得七成


    案例:2006年10月20日,杭州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条例,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和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全部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专项维修基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告表示,任何人无权擅自将这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追讨被其非法侵吞的业权收益。有业主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的管家,但现在却是管家反过来把主人的‘存折’给偷了。”


    解读:刘克希认为,业主对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共有权利,主要表现在管理和收益两个方面。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不很明晰,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得很具体。可以说,在物管立法方面,江苏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而且相关精神也得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认可。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克希指出,这条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利用“物业”,也就是指利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场地、建筑物、围墙、门楼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出租场地办活动,设立露天停车位等等,要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必须是书面同意,以防日后起纠纷。“相关业主”,是指由于设置广告、出租场地等而致通风采光、噪声等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书面同意”,通常来说应当一事一议、一事一同意,当然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为方便起见,也可以在约定好活动人数、场地大小、广告数量等要求的前提下,一次性授予物业公司一段时间内的自主经营权。


    第二层含义是收益权和分配方式。如何对收益进行分配?一个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如果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分配,即使是收益100%归业主或者归物业公司,或者全部拿来充抵物业管理服务费,都是有效的,当然这种约定也是可以变更,作出新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按照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也就是在扣除代办费用(如户外广告的申请费用)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和业主“三七开”。之所以给物业公司30%的收益,是考虑到其增加了人力等的管理成本。而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实质上就是业主共享收益。因为维修基金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一旦使用完了或者用到一定限度,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续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实际上也就可以少续筹或不续筹,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编辑:韩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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