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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为什么敢违约? 不惜损声誉追求巨额利润
阅读:   时间:07-07-26 8:32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周义兴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碧海、沙滩、阳光……八年来,上海康城一期的业主原以为足不出户,便可领略水岸风情。如今在这片“人造大海”的规划位置,却建起多栋大楼,这让一些业主深感失望,他们计划集体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其实,即便在原先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房产商在销售广告中有明确具体承诺的,按照相关法规,这种承诺也自动成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并对房产商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根据上述报道,康城一期开发商的过错责任应是不言而喻的。

    从常识上判断,房产商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违约的法律后果,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房产商之所以敢违约,无非是因为其违约成本相较于违约所得可以忽略不计。在巨额利润驱使下,房产商才会作出不惜令声誉受损的选择。以上海康城一期为例,八年前就有“人造大海”承诺,如今堂而皇之地在原位置建起大楼,事先及事后均不与业主沟通。敢如此肆无忌惮地藐视业主权益,背后深层次的动因理应引起监管方面的重视。

    另一方面,小区规划用地应有明确用途,改变用途必定须经严格的审核程序。如今上海康城一期在原先规划为“人造大海”位置建起了大楼,是否经规划部门审核了呢?如果原规划就只有大楼而不是“人造大海”,那房产商就涉嫌欺诈业主。如原规划确为“人造大海”,现在能盖起住宅楼,这里面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产商无视规划部门的存在,至今未履行相关手续;二是这一土地具体用途的变更得到了规划部门的认可。如果是后一种可能,我们有理由质疑规划部门凭什么认可这种变更。

(编辑:北极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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