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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4-30 9:44 来源:市场报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一套宜人的住宅,除了遮风挡雨之外,还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推窗见景,具备这些基本条件,不仅让人感觉舒服、有益健康,还能使房子保值增值。如果住房应该具备的这些条件被破坏了,那么损害的不光是住户的正常生活环境,还损害了房屋业主的财产权益。在惜土如金的大都市,追逐暴利的房产开发商为了多得房,往往不择手段超规划、超标准地建房,于是,突兀而起的大楼遮蔽了邻近的住户,使他们陷入阴暗、潮湿、压抑的生活环境之中。《物权法》第1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否则以侵害物权论处。
自从路对面竖起一栋高层建筑后,老徐的住房终日被阴影覆盖。被逼无奈,他将建造高层建筑的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老徐说,没有对面那幢高层建筑之前,他的住房采光充足、眼界开阔。有了那幢高层后,他家的日子就难过了,几乎终日见不到阳光,通风条件也被破坏,使得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由于高层与他家相距30多米,高层住户可一览无余地观察到他家的情况,因此,他只得不分白天黑夜用窗帘来遮挡别人的视线。为解决阴冷,老徐只得开灯,并更多地使用取暖设备,导致他家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增加不少。
老徐说,他本想卖掉房子另择新居,但这种环境恶劣的房子卖不出价钱,使其没有能力置换新房。
是对面那幢高层建筑侵犯了他家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并使得家人心情烦闷,健康受到影响,老徐认为:建造高层的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无法拆除侵权的建筑物,他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费10万元,赔偿超量用电费4万元,赔付精神损害费1万元。老徐起诉后,与他同楼的4户人家也相继提起诉讼,提出与老徐相同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应诉时称,并未侵犯老徐等住户的权利,他们在开发建造高层住宅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多项许可证,属于合法建造。原告住房缺少阳光是因为他们住房的户型结构不合理。被告还认为,老徐等人的索赔要求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很多,不应该归咎于被告。
日照不足应予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的房子日照情况进行了测算。测算报告显示:对面高层住宅没有时,在冬至日,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日照时间在1小时以上;高层住宅建成后,在冬至日,他们家客厅的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上述数据是界定本案是否侵权的标准,冬至日日照不足1小时就表明老徐他们家的采光权遭到侵犯。由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开发的高层住宅虽经审批建设,但确实已对原告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被告侵权事实成立,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老徐7.5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得到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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