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网首页·房地产·装潢·美食·投资·社区·搜索
|
|
会员中心
|
| 资讯 ┆ 新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视频 ┆ 投资 ┆ 中介 ┆ 拍卖 ┆ 黄页 ┆ 分类 ┆ 知识堂 | 新品 ┆ 团购 ┆ 厨卫 ┆ 空调 ┆ 小家电 ┆ 影音 ┆ 冰洗 ┆ 数码 |
| 阅读: 时间:07-09-08 9:13 来源:焦点房产网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 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生效了。
贯彻物权法,必须牢牢把握这部法律的政治方向。物权法头一句话就说:“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第三条中又重申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物权法为什么这样规定?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其政治经济学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含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劳动工具,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法律表现就是所有权,所有权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物权法是规范所有制的法律。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这项制度,这就是物权法的核心所在,故物权法又被称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法。
物权法做有许多关系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切身财产利益的详细规定,实施物权法,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巩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实施了。物权法的效力范围宽阔,包括对人、对物,和地域上、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国发生物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均适用物权法。国家、集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其发生的物权关系,亦适用物权法。在中国的物,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凡发生物权关系,都要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在中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凡在中国发生的物权关系,均适用物权法。按照区际冲突规范,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地的法律。在时间上,200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该物权法。200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物权法。
让我们学习物权法,掌握物权法精神,认真贯彻这部法律,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社会主义的兴盛发达,积极工作努力奋斗。
本文作者:河山(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教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 新闻热线电话:0510-83401581 传真:0510-82753377 | 在线投搞·主编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