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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九期(总第102期)
[维权案例]●两年前购买假手机 两年后退款获赔偿
阅读:   时间:2006-09-18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近日,江阴市消委会要塞分会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一起两年前购买假冒手机的消费投诉,消费者不仅获得了全部购机款2700元,还得到了1100元的赔偿。

据了解,2004年3月,消费者曹某在我市某乡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品牌手机。在以后长达两年多的使用中,曹某发现手机经常出现死机、来电无法接听等性能故障情况,遂怀疑该手机质量有问题。今年5月中旬,经江苏省通信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该手机机身所贴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属于假冒该品牌手机。为此,曹某找到手机经销商,要求退还购机款,并给予相应的赔偿。但经销商却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而该问题手机已购买两年多,早已超过了规定的三包有效期。

与经销商争执不下后,于5月下旬,曹某来到江阴市消委会要塞分会投诉。工作人员在调查后发现,曹某所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便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经销商退还曹某购机款2700元;并赔偿曹某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等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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