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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6-09-18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今年四月,阳山分局来了一位投诉者,他是洛社镇居民张某,不久前在陆区新开发的“桃源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价值六十余万元,然而购买后消费者因为路途较远等原因又改变了主意。此时消费者已支付给开发商十万元的所谓“诚意金”,开发商坚决不同意退款。张某无奈之下来到阳山分局求助,在惠山区消委会的指导下,分局袁文宝同志一次次地向开发商做调解工作,指出其收取“诚意金”缺乏法律依据,开发商与张某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开始答应在张某这套期房销售给他人后退款,老袁同志继续趁热打铁,终于促使开发商作出让步,于近日将房款全额退给张某。调解人员锲而不舍的努力得到了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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