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8日上午11点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劲丰村农民方某十分焦急地来到锡北镇消委分会八士消费者投诉站,手拿半袋用于葡萄防病的农药,反映他于2006年7月2日在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购买了一包天津市兴果农药厂生产的“威克牌”炭疽福美40%可湿性粉剂果树农药,用于葡萄园炭疽病毒防治,用药后半个月,他所种植的2.3亩葡萄出现大面积炭疽病毒感染,损失严重,与经营者交涉无果,遂向锡北镇消委分会八士消费者投诉站投诉。
锡北镇八士消费者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果农方某的投诉十分重视,本着对涉农投诉案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进行了实地调查,首先对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检查,封存了涉嫌过期销售的农药,同时邀请了锡北镇农服中心技术人员到葡萄园实地调查,分析原因,评估损失,商定补救措施。
经查实,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于2003年7月从无锡市某农药批发部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进天津市兴果农药厂生产的“威克牌”炭疽福美40%可湿性粉剂果树农药10包,购进后一直未销售,该批农药是天津市兴果农药厂于2003年4月7日生产的,标明保质期两年,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店主汪某在应知该批农药已失效的情况下,仍在2006年7月2日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果农方某使用,果农方某在使用前也未注意该农药的保质期已过期,造成了损农事件的发生,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损失和责任的基础上,锡北镇八士消费者投诉站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并邀请了镇农服中心人员参加。经双方协商,经营者锡北镇八士某种子店赔偿果农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交付,葡萄园的受害补救工作和后期管理由果农方某负责。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八士某种子店经销过期失效农药,涉嫌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行为,锡北镇消委分会八士消费者投诉站已将该案移交锡山工商局锡北分局立案查处。目前锡山区消费者委员会已向全区全体果农发出了消费警示,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