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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九期(总第102期)
[维权信息]关于加强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阅读:   时间:2006-09-18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根据中消协、省消协《关于加强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无锡地区目前维权实际情况,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要求,以构筑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化,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义务监督员由各地消委会从本辖区常驻人口中挑选能代表消费者意愿,热心消费维权事业的消费者担任。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其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地为消费者服务;

2、自觉接受消委会的指导,积极参与消委会开展的消费维权工作;

3、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5、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6、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义务监督员的工作。

三、义务监督员的聘任与解聘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工作由县级以消委会负责,名称统一为“XX市(区、县)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经消费者自愿报名申请,消委会审定后,发给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任。

义务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违反义务监督员管理规定,不得继续担任义务监督员的,由颁证消委会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任证书。

四、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1、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2、协助消委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消费维权知识宣传;

3、收集违法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信息并及时报消委会;

4、受消委会委托,受理调解小额消费者投诉;

5、协助消委会联络所在街区、乡镇的消费者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6、协助开展消费调查及消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义务监督员的行为不得有损于消费维权事业,不得以义务监督员的名义牟取私利。

五、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1、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消委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2、接受业务知识培训;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成绩显著有权获得表彰和奖励。

六、聘任义务监督员的范围和数量

聘任义务监督员要具有社会广泛性和层次代表性,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力争遍布街道、社区、机关、学校军队及农村“两站”,数量可视情况而定,崇安、南长、北塘、新区消委会10名左右,其他消委会20名左右,全市200名左右。

七、具体实施时间安排

1、8月份,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做好社会宣传发动工作;

2、9月份进行征聘和调查、摸底工作;

3、10月份对义务监督员进行审定,建立相关信息资料并上报名单;

4、11月份发聘任证书并组织一次上岗前业务培训。

八、要求

1、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是构筑消费维权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消委社会监督效能的重要措施,各级消委会要高度重视,把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当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的大事来抓。按照市消委会的实施意见,各消委会要作出具体工作计划,在年底前建立一支素质较好的义务监督员队伍。此项工作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2、各地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动员,把有热情、有能力的消费者挑选到义务监督员队伍中来,选聘中,重在作用发挥,力避形式。

3、各地要加强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义务监督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入档,加强平时的联系沟通,结合市场、季节变化及消费热点,适时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同时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使他们真正发挥调解员、宣传员、监督员、信息员、调查员的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义务监督员,或违反管理规定以义务监督员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义务监督员,要及时解聘,并收回义务监督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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