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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八期(总第101期)
[维权案例]●为弱者维权主公道 无悔耐心解纠纷
阅读:   时间:2006-08-29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日前,江阴市消委会要塞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学生购买棒冰,引起冰柜玻璃移门破裂的消费纠纷,为弱者主持了公道。

6月16日,天气炎热,高中女生蔡某去要塞某冷饮店购棒冰解渴,店主忙于私活,便叫蔡某自己从冰柜中取棒冰,但当蔡某取出棒冰,推上冰柜移门时,不料玻璃破裂。店主一把拉住了蔡某,要求赔偿当天损失:1、冰柜中融化变形棒冰抵价120元;2、影响营业损失费50元。女生蔡某当场拿出170元人民币赔偿。接着商家又拟了一份协议:1、蔡某必须赔偿冰柜玻璃款200元;2、在厂家未来安装新玻璃前,按照每天生意损失费150元进行赔偿。商家强行让其签字,面对这一不平等“条约”,蔡某迫于压力,无奈在协议上签下自己名字,商家这才放人。

事隔三天,商家凭协议找女生蔡某要钱,金额为650元,即玻璃门200元,外加三天损失费450元。6月18日上午,蔡某来到江阴市消委会要塞分会投诉。接待她的是分会工作人员徐文清同志,在听取了消费者的投诉后,老徐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6月18日下午,唤来店家、消费者蔡某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店主坚持因蔡某损坏玻璃,必须赔偿玻璃款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已签有协议。而消费者一方认为协议是当时强迫所写,并非自愿,且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老徐本着维护弱势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指出:“经营者行为违反了《消法》及《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合理条件,如果是店主自己取冷饮,玻璃可能也会碎掉。因此,经营者也有一定的责任,消费者只能承担一部份的玻璃款。”但店主执意不肯,在要塞分会调解室大吵大闹,甚至破口漫骂。面对经营者尖酸刻薄的辱骂,老徐按捺下心中的委屈,心平气和、苦口婆心,一遍一遍地做经营者的思想工作,合情入理地进行宣传解释。最后,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双方达成由消费者蔡某赔偿商家损坏的玻璃款150元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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