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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消费之声 > 2006消费之声第八期(总第101期)
[维权案例]●“三无”产品致损 投诉站调解获赔
阅读:   时间:2006-08-29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2006年元月某日,无锡市某照明电器商行业主谢某将从常州某市场购进的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夜视灯销售给了家住无锡市五爱家园、年迈体弱的朱某,当夜朱某家中电器起火,老夫妻俩尚未熟睡,起身扑火,历经一、二小时才将其扑灭,老俩口手脚都有不同程度烧伤,家中装饰也烧毁了一部分,共花去医药费等4000余元。消费者朱某向南长分会迎龙投诉站反映情况,要求查处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其损失。接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对有关情况的核实调查,业主谢某在事实面前对其销售“三无”产品和销售对象都不再否认,但对事发与“三无”产品相关联不予认可,双方各执其辞。第一次、第二次调解都未获成功。此后,投诉方又提请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由电器故障引起。尽管投诉方对此结论不满意,但公安消防部门还是维持了这一结论。消费者朱某情绪激动,索赔一事等于走进了死胡同:事故原因不明,经营者不予赔偿,连法院也不肯受理此案。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仍然想到了迎龙投诉站,觉得还是通过投诉站的调解可以帮其解决一点实际问题。应消费者的请求,投诉站主持了第三次调解,除双方当事人到会外,还缴请了消防部门人员参加。通过反复做工作,经营者谢某认识到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也知道了虽然无锡的检测机构不能对事故责任作直接认定,但销售“三无”产品本身即是错,如到更先进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其责任难逃,未发生更大的事故已是万幸。对投诉者则教育其要抵制购买劣质“三无”产品,不要贪小利。在争取到双方对解决问题有了一定的诚意后,又在赔偿问题上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补偿消费者2000元,作为一次性解决。工商部门对该经营者经销“三无”产品的行为也依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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