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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6-07-26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2005年12月27日1点20分,消费者王某在市区某医院看病时,医保卡被盗,2点零8分消费者向社保局报失,结果小偷在消费者向社保局报失前的50分钟的时间内,先后用盗窃的医疗社保卡在本市四家药店配药共用去1047.15元,消费者向社保局查询后分别到四家药店进行交涉,提出:1、药店没有按规定配药;2、药店把关不严,在没有对照医疗证的前提下,用社保卡进行配药,由此造成的损失,药店应给予赔偿。消费者经过4个多月的交涉,但药店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提出消费者社保卡保管不严,被小偷盗窃,损失应由消费者承担,所以迟迟不予解决。消费者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来到了市消委会,请求协调解决。
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后,多次与四家药店联系,调解做工作,并联合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最终消费者获得766元的赔偿。消费者来电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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