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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6-07-26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近来,宜兴地区消费者关于居民对支付二次供水水价方面的投诉与咨询呈上升的趋势,为正确解决与回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我委走访了相关部门与单位,并与外地进行了交流,现对居民支付二次供水水价的认识及其对策、建议综述如下,以供政府研究对策,给予消费者一个圆满的解决办法。
一、 对居民支付二次供水水价的认识。
1、何谓“二次供水”。一般来说,由供水企业将水通过规定的设计标准和管道自然压力送到终端用户的供水方式,我们称之为直接供水或一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供水系统的传输管道,在输送压力不能直接将水输送到终端用户,而在传输管道中采用泵压等技术手段以保证水源满足终端用户用水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的水价则是由采用泵压等技术手段增加的成本费用加在基本水价上而形成的价格为二次供水水价。目前在我市出现的二次供水水价主要是在近几年以来开发的小高层建筑均采用了二次供水,所购小高层建筑的居民用水均要比一次供水的居民用水高出0.6 - 0.8元/吨。
2、二次供水水价的定价方式与依据。经对小高层建筑开发商的调查,目前宜兴的小高层建筑对二次供水设备的投入是在基本房价之内,而由于二次供水设备运行需要消耗的电费、折旧费、水损是通过加价的方式转移到消费者的头上。这种收取水价的依据是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二次供水价格,即采用合同方式与消费者确定加价收费的合法性,但也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在房屋交付时口头约定。是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暂不能确定,有待商榷。
3、居民支付二次供水水价合理与否的认识。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目前对居民支付二次供水水价是各执一词。
首先开发企业认为,由于二次供水需要相应扬程的水泵等增压设备,用电量较大,且设备需以管理、维修、保养,还要承担电费及总表到各用户分表的损耗,其费用成本相应增加。在价格理论上,“二次供水”的水价=供水商水价+二次供水的成本费(电费+设备维护费+折旧费+合理漏失+水池清洗费),“谁用水,谁出钱”,应该由二次供水的实际用户承担,这是符合市场法则的。商业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来运作,其管理上的盈利要求,决定了其没有义务为供水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更没有义务承受水损责任。
其次,消费者认为自来水供应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保证生存、生活必须的供水是政府的责任,用水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住高层二次供水并非为一种优厚待遇或特殊享受,用户不应为生活必需付出高昂代价。目前的水价已经包括了输送到终端用户的损耗,它的高低是以用途(工业、商业、生活)来区分的,同样是生活用水,价格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差异。而且高层建筑是国家规范所允许的,那么高层用水条件的具备是市政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如果由用户自行承担,那么此类建筑的发展空间则会受到限制。所以消费者支付高水价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供水企业认为,目前的现状无法满足所有小高层建筑住宅用户的需求,所以这一部分用户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水,由于小区内还有绿化和消防用水,供水企业只能根据整个物业的总表按政府定价进行收取,而各用户的水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收缴。
第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城市水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它的制定与公布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然而宜兴二次供水的水价却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所属的开发公司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听证制度。这种严格程序决定了政府定价的垄断性与权威性,未经过听证程序,政府定价的水费是不允许随意调整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由此可见,具备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是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委托代收的资格。
另外我国城市供水是特许经营,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超过经营范围进行“零售性”的供水经营,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项目:(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3)绿化管理费;(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而不包括水电、煤气、电信等据实结算的项目。建设部颁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对“代收代缴收费服务”规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可见,物业管理费与代收代缴收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代收代缴”意味着必须实行据实结算,而不得任意调整价格,不允许超过政府定价标准代收,也即不允许其通过水的买卖途径获得盈利。
二、 对二次供水水价的对策建议
水价是经听证后的政府定价、限制性的指导价和禁止性的协商价,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不具有经营供水业务主体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无权制定高于政府定价的价格。因而当前政府制定一个既满足用户价格公平的要求,又符合物业管理公司、供水企业盈利要求的法规已迫在眉睫。根据其它地区对二次供水采取的政策和政府对其它公用事业采取的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适当提高地价。介于目前供水能力不能满足小高层建筑所有用户的正常生活用水,可对事先设计的二次供水成本费进行测算,并将成本费计入供水设施配套费之中,相应地提高地价从而抬高拍卖成本,再由政府将这部分费用补贴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自己或委托物业进行管理,而用户还是按照政府定价进行交付。这是一劳永逸的方法,但是由此带来的房价也将会提高。
第二,小区各自定价。由于供水设施的成本已经计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之中摊销,那对于水泵产生的电费、维修费、折旧费、合理的漏失等,一是可以综合后计入管理费用之中,这样收缴的水费就可按照现行的政府定价收取,二是直接计入水价中,经测算这部分的供水成本,适当提高水价,上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可以由供水企业负责收取,也可以由物业代收代缴。价格比较公平,但是今后的二次供水小区会越来越多,每个小区有自己的独立水价,政府监控比较麻烦,也不现实,而且相关法规的制定比较困难。
第三,制定二次供水终端价格。由于二次供水设施会有老化报废的一天,可以由供水企业负责提供,并由供水企业自己或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经测算该部分全市供水的平均成本(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运行费用以及合理损耗等),制定该部分用水的执行水价,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这样有利于成本控制和减少损耗,也更能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卫生。但因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二次供水区域的运行管理成本的差异较大,平均价格不能完全体现公平。
第四,全面实行同网同价。由物价部门重新测算核定,把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摊销到全市居民身上,执行全市统一价。像上海市的高层建筑多,就统一核算全市供水成本,提高水价。还有山城重庆地势较高,加压设施多,也采取此种办法。但这种方法存在对非二次供水用户的不公平,毕竟目前宜兴的高层建筑还在起步阶段。现在测算的也不适应以后城市的发展,今后二次供水用户将会越来越多,这势必到一定阶段又要测算成本,修改水价,不符合宜兴市的实际情况,目前的水价已使得老百姓颇有怨言,凭宜兴市民现有的工资水平,已经承受不起再高的水价。
第五,实行趸售价格。由于目前供水企业未能将水直接送到终端用户,仅送到物业小区,它可以适应趸售价格,以体现价格的合理性。由物业负责按政府统一价代收代缴,供水企业按计量总表抄表、优惠价收费,产生的差额用于弥补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及用水损耗。优惠幅度由供水企业、物业公司共同核定,水质问题可以由供水企业定期检查确保用水安全卫生。该方案因趸售管理方取得一定的利益报酬,对抄表管理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到位,利于现阶段的二次供水抄收管理,对于“二次供水成本费”完全由趸售管理方负责,目前的矛盾也会因此化解。虽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抄收到终端的规定,但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这种措施已被一些地方政府的所采用。南京市供水企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对有二次供水设施的高层物业管理单位和总表集中供水的小区业主,实行“趸售”价格优惠供水,优惠幅度为5-10%,余下的差额用于补偿自来水管线跑冒滴漏的损失和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福建厦门的水费改革也试行趸售价格方案,即同网同价,对二次供水终端用户按现行一般居民用水价格收取。供水企业按规定的自来水趸售优惠价,物业公司(或代理机构)按现行一般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向终端用户抄表收费,并负责相应的管理,以使终端用户权益得到保护。《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趸售价格在不改变最终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四种方案无形当中都使接受二次供水的用户付出高额的代价,增加了相应的负担,不易被接受,我们认为最后一种方案比较切合实际。今后随着宜兴小高层建筑越建越多,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则会越来越多,因而二次供水带来的问题也会日益突出,必须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呼吁政府赶紧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来解决由二次供水水价带来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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