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起纠纷 投诉站帮助圆满解决
消费者谢女士作为买受人其儿子的代理人于本月初投诉至清名投诉站,称上月27日通过无锡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清扬分公司与出卖人震泽四村的房主代理人陆先生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双方约定面积为76平方米的该房屋的成交总价为292000元。签订该协议时双方代理人均未提供被代理人的委托书。谢女士向出卖方交付了定金20000元,并且由于对该房屋很满意,故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签订上述协议的次日,买受方得知该房屋的房主嫌出售价格太低而不肯成交,遂投诉至清名投诉站。买受人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继续履行协议;二是出卖人赔偿一定的损失。按中介公司的操作惯例,房屋买卖的双方签订协议且买受人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后,出卖人应将该房屋的相关房产证及土地证交付给中介方作为违约保证,而中介方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按原操作惯例要求出卖方交付“二证”。接消费者投诉后,投诉站受理人员分别约见中介方的承办人及负责人,向其指出由于其公司在操作上的过失造成了现在的后果,所以责成该公司做好出卖人的说服工作。中介公司随即3次召集双方调解。最终双方都作了让步,双方于日前通过原中介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以298000元的总价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同时得到除床以外的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在投诉站受理人员的积极主张下,在中介方的大力配合下,一起看似复杂的买卖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