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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11-18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阳光花园业主刘先生与人民西路某装饰工程公司在达成装潢意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明确该公司愿意接受监理公司价格与质量监理。后某监理在其7万余元的预算报价中挤出近万元的水分,为此,装潢公司不能接受。刘先生主动提出协商,但装潢公司不肯,刘先生无奈转而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已预收的800元设计费,装潢公司又不同意。刘先生只好进行投诉,要求:要么按合同所列条款同意监理报价,要么终止合同退还800元设计费(注:合同条款中注明800元设计费在装潢的工程款中扣除,故不装潢即没有设计费用,设计方也未给刘先生任何图纸)。迎龙投诉站接投诉后,立即与装潢公司联系,公司派来二名经理,认为设计正在电脑中制作,不装潢不能退,条款中已指明。而刘先生认为不按合同办事就是公司违约,应该赔偿监理挤出水分的10%。迎龙投诉站工作人员经过一小时左右的调解,指出合同的不完善处,再细细明确双方责任,最后终于取得共识,公司同意退还刘先生800元设计费,刘先生对投诉站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表示十分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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