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网首页·房产·装潢·家电·抢宝·投资·社区·新闻 | 会员中心 | 积分策略 | 资讯订阅 | 网站地图
无锡房地产业门户网
商城下拉 家居下拉 分类信息下拉
易点网 - 无锡家居门户 wxren.com
无锡装潢网 > 业主招标 > 招标法规
法律责任
阅读:   时间:2005-12-14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上一篇:评标和中标 12/14
下一篇:附则 12/14
本网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我要评论 评论共条
匿名发表
相关新闻
  • 法律责任 12-14
  • 无锡房地产信息网


    首页 顶部
    Powered By zeme CM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