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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4-25 9:16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在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以此避免那种“一任领导一规划”现象的产生。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昨天会议上作相关说明时称,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擅自修改。
在目前城市规划发展中的确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新任地方领导有自己的意图和战略思维,会否认上一任领导的规划。于是经常出现“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
法律草案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禁止擅自修改。草案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有关条件。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24日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此外,草案还对各类规划的内容、期限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做到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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