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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4-07-29 来源:无锡产监处 | 【网友评论】【打印】 |
一、房地产市场主体情况
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 | 全 市 | 市 区 | 江 阴 | 宜 兴 |
| 合计 | 253 | 151 | 50 | 52 |
| 按资质分:一级资质 | 1 | 1 | 0 | 0 |
| 暂一级 | 0 | 0 | 0 | 0 |
| 二级资质 | 28 | 16 | 7 | 5 |
| 暂二级 | 14 | 13 | 0 | 1 |
| 三级资质 | 131 | 78 | 40 | 13 |
| 暂三级 | 23 | 16 | 3 | 4 |
| 四级资质 | 18 | 2 | 0 | 16 |
| 其他 | 38 | 25 | 0 | 13 |
二、政策背景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通知》首先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上升到关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 并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问题分十一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方面,《通知》指出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 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通知》进一步强调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并规定所有拆迁,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入;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此外《通知》明确,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
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二手房中介费标准将下调
江苏省物价局日前作出决定,自7月1日起,将二手房买卖代理收费标准由原来最高按成交价格总额的2%降为1.5%收取,以压缩中介获利空间。
我省将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买卖代理、权证代理、抵押贷款代办服务、房屋租赁代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等6项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二手房买卖代理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凡是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服务内容,从本月1日起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 由交易双方在低于这一标准内协商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代理费一律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据悉,中介服务企业的其他各项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无锡市房管局制定了《意见》(锡政发114号)的配套细则。
这款自2004年7月1 5日起施行的《细则》对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细则》首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都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并强调所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及房地产广告的发布,《细则》作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例如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等。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并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在销售过程跟踪监管方面,《细则》主要采取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所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的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核查。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首次规定,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无锡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主管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的实施。
首先,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能受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当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时,原承租人须向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成交价格20%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收益金,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但转让面积计人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人受让人实物分房面积。
六种情况下不得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凡属承租人无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件的;承租人无他处住房或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承租房屋属于国家经租改造房、国家代管房产的;有房屋租赁纠纷或共同利益关系人(含出国未定居、服役、大专院校读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修复、赔偿的等等,均不得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两种优先受让的情况。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转让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两户并租(住)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三、房地产金融
1、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全市)
| 项 目 | 房地产贷款 余额总计 | 住房开发 贷款余额 | 房地产流动资 金贷款余额 | 个人住房贷 款余额 |
| 2004年初余额(亿元) | 185.58 | 44.93 | 16.80 | 123.85 |
| 2004年6月末(亿元) | 214.60 | 51.40 | 17.74 | 148.46 |
| 增长幅度(比年初)(%) | 17.25% | 14.40% | 5.6% | 19.87% |
2、2004年上半年公积金管理情况表
| 项 目 | 公积金收支 | 公积金贷款 | |||
| 归 集 | 支 取 | 发放贷款 | 其中由商业转贷 | ||
| 人 次 (户) | 本季 | —— | 16435 | 1805 | 194 |
| 同比增长 | —— | 29.83% | -8.84% | -79.71% | |
| 本年累计 | —— | 28414 | 3913 | 407 | |
| 同比增长 | —— | 30.45% | 40.70% | -79.71% | |
| 金 额 万 元 | 本季 | 27900.68 | 13301.44 | 29831.4 | 2310.9 |
| 同比增长 | 53.28% | 77.08% | 18.57% | -74.52% | |
| 本年累计 | 58124.3 | 23603.84 | 63936.4 | 4919.3 | |
| 同比增长 | 61.48% | 79.90% | 87.21% | -7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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