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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08-30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住房公积金,别让老百姓看得到摸不着!
引子:2005年8月11日,《南方周末》报道了国内首例骗取住房公积金案。犯案人张桂华利用伪造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和完税发票等凭证的手段,帮助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个人将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出来。
作为回报,提取到公积金的个人会支付给张桂华一定的费用。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的数据,张桂华所获并非暴利。帮助他人提取九万元公积金所得的报酬只有1200元,所得比例只有0.13%,比认购基金的比例还低。更由于个人提取的公积金虽然被使用到了非指定用途,但是个人提取的还是本人名下的公积金,法律上不存在侵犯他人财物的问题,所以最终法院只能以“伪造公章罪”对张桂华进行了惩处,违法提取的公积金也没法追回。
住房公积金竟成了“镜花水月”
勿庸置疑,虽然个人的存款实在公积金帐户中,除本人外任何人都不能提取使用,个人对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个人又为什么甘愿冒违法违规的风险,承担一定的损失来获得本来就属于自己名下的钱呢?
根据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都只能转移或者封存。除住房消费提取的情况之外,只有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者死亡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意味着一个一生都不购买房屋的普通人只有等待退休才能拿到公积金账户中的钱。下岗、失业甚至衣食不继的时候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都只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水中之月罢了。
假定你是一个即将购买住房的普通消费者,你的公积金账户中有一定的积蓄。但当你试图用公积金贷款时却会发现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障碍。
首先是公积金不能用于支付首付款。办理购房支取时必须先提供购房发票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这意味着你不可能支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首付款。即使你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几十万,你也必须先从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费用。
其次是贷款额度的限制。目前北京的情况是公积金贷款目前最高只能够贷40万,信用等级为AA的最高不超过46万,信用等级为AAA的最高不超过52万。而最近公布的北京市商品房的均价已经达到约7500元/平米。新开发的楼盘两居室的面积大多高达110-130平米,即使只购买100平米,不考虑购房的契税、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等等也有35万的资金缺口。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使用公积金贷款几乎只能考虑在南四环、北六环之外的项目,上下班单程也要一个半小时以上。总额限制加上繁琐的手续,使很多有公积金账户的人也最终选择了商业贷款。
另外装修的支出也是不包含在住房消费内的。目前住房支出中很大比例的一份即装修。即使是最保守的装修也要花费4万余元。如果讲究一点更是可以支出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是装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也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贫贱夫妻百事哀,但钱多也有钱多的烦恼。如果你和配偶的月收入足够高,缴纳的公积金足够多,你一样会感到郁闷。目前的管理条例规定购房后,可以按季或按年支取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这意味着即使你已经购买了房屋,仍然可能有一部分资金沉淀在公积金账户内不能动用。
最后假如你在北京工作了十几年,但是考虑到北京高企的房价,决定在老家买栋房子养老。你会发现过去几十年交的公积金对你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在外地购买住房,目前尚不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丧失存在的本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源于政府“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蔽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美好愿望。采用专款专用、低息、低条件放贷的方式给个人购买住房以支持。但是,公积金管理机构毕竟不是慈善道场,涉及全国人民购房问题的低息贷款发放也不是靠中央转移支付能够支撑的。低息的成本必须得到消化,“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低息吸收存款成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低息贷款的来源。
如果存款人能够选择,相信低息吸收的存款很快就会流失到公积金体系之外。这就使得公积金管理机构有了限制资金外流的压力。上文提到的由各种限制派生的种种烦恼也就不可避免。但是,这能否成为公积金账户余额“任凭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的理由呢?
不合理的公积金管理方案亟待改变
公积金制度本质上是一个无能力使用商业贷款的购房人或者潜在购房人的互助制度。个人缴纳公积金,忍受低于商业存款利息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的利率水平,获得的是用低息进行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一体系中有足够的余额以满足贷款者的需求,对缴纳公积金的个人提取款项实行一定的限制是应有之意。
但是,如果公积金制度不是强迫性的,那么个人参加这一互助体系的条件必然是未来要有贷款购买房屋的可实现的需求。如果个人根本没有这样的需求或者缺乏实现这一需求的可能,则参加这个互助群体明显是弊大于利的。而现行公积金制度则完全忽视在这方面的个体差异,不但强制存入资金,还严格规定取出条件。其结果是大部分不可能用公积金贷款的人牺牲个人财富为小部分实现贷款者埋了单。
笔者的一个朋友五年前在一家外企工作一年由于,之后辞职考研,读了几年书后成了一个自由职业者。他上万元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了,按照现行的制度,除非在北京买房,他的公积金账户恐怕要无限期的冻结下去,不要说利息,连本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拿到。
《南方周末》报道的案例中无一例外的,个人都宁愿承担一定的损失将公积金账户中的数字转化为手中的真金白银。这些人恐怕不是脑子注水或者被毛驴踢坏了头部,实在是公积金账户中的数字名义上是自己的,实际上却只能望梅止渴,看看罢了!
如果一个人不幸有生之年都没能满足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这笔款项就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如果个人不幸身故又没有继承人,则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怜辛辛苦苦一世,攒公积金不知为哪遭?
谁也不能否认公积金制度给很多人带来了福利,部分的改善了公民住房难的大问题。但其中的种种限制却像白色羊毛地毯上的一大滩狗屎,使人铺不得又仍不得、哭笑不得。
既然已经出了“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有关部门有必要完善修正相关的法律制度。但不是严防死守,坚决打击;而是应当指定更加合理、人性化的制度,使得不再有“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必要。给予更多存与不存的自由选择空间,市场经济应当相信个人的智慧!
摘自: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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