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存贷比5年内不受限 下月起施行
备受关注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昨天由银监会公布,并于12月11日起施行。从这一天开始,银监会将依照“国民待遇”的大原则,对境内外资银行进行监管。根据《细则》,在2011年12月31日前,境内外资银行的存贷比不须遵守“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细则》的公布等于是为外资银行的存贷比限制提供了5年宽限期。”除放宽“存贷比”限制外,《细则》还对外资银行的“贷款集中度”作出了宽松规定,表示2009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能超过25%,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对中资银行10%的约束比例。
另外,《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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