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阅读: 时间:2006-09-05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通知指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项目,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集资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一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职工,将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办法处理;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要责令其收回。省建设厅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解释说,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才能享受国家划拨土地的政策。有些单位将自有土地的用途擅自变更。(9月2日)
来源:扬子晚报
| 我要评论 | 评论共条 |
|
匿名发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