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凡在本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检,年检结果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信等级和注册执业范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升降级机制。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及注册执业范围评定,每年一次,结合年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降低资信等级和缩小注册执业范围处理:
1、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检未达标且当年整改仍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检列入整改的;
3、注册土地估价师及数量达不到相应条件的;
4、连续两年土地估价业绩量未达到相应规定数量的。
第二十四条 发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土地估价协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信等级和缩小注册执业范围处理:
(一)不按规定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报送应报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未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或搞虚假脱钩的;
(三)涂改、伪造注册证书,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业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五)以给回扣等行贿方式承揽土地估价业务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规定提取土地评估风险基金的;
(八)伪造土地估价师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
(九)低价恶意竞争,承接项目收费低于国家标准60%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行为。
上述情形如情节严重的,由省土地估价协会撤销该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执业资格注册:
1、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经营许可的;
2、机构歇业超过一年或终止营业的;
3、年检不报送材料或自动放弃年检的;
4、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执业条件的。
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合格,相关条件符合要求,且综合测评得分,三级资信机构连续2年达75分以上,且名列前5名,二级资信机构连续2年达80分以上,且名列前5名的,可向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上升一级资信等级和相应扩大执业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注册资金、股东或合伙人、经营场所、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30日内,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报告并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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