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股东(合伙人)会议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登记表、聘用合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与正本核对无误),原有注册单位的应提交原单位解聘证明或有关部门的裁决证明;
(五)为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办理的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证明材料,已退休的应提交退休证明材料;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前2年在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完成的土地估价业绩清单(须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八)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九)分支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的证明。
具备全国执业资格的外省机构在江苏省设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该机构的资格证明和所在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其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加盖注明接收日期的专用章。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土地估价协会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注册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由省土地估价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土地估价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对未准予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协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具备全国执业资格的外省土地评估机构在本省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须事先向省土地估价协会备案;承接业务时,应向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示机构注册证书和省土地估价协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在完成项目评估后应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向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应与该机构的执业资格条件、专业能力、水平及资信等级相对应;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信等级由省土地估价协会根据各机构的从业信誉(诚信经营和遵守职业道德)状况、完成业务量、估价报告质量、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执业人员的数量及构成比例、专业水平及科研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定。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在新办法制定出台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新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经1年临时执业期,临时执业期满经省土地估价协会审查合格的定为三级资信机构。临时执业机构可在其工商登记所在的县(市)辖区或省辖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地价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评估业务。
三级资信机构可在其工商登记所在的省辖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指数、上市公司、司法鉴定以及土地一级市场之外的地价评估业务,但在其工商登记所在县(市)辖区或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可以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和现二级资信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其工商登记所在的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指数、上市公司之外的地价评估业务:
(一)有60万元(合伙制企业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二)有7名(合伙制企业5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0%;
(三)有2年(不含临时执业期)以上连续执业经历;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设有职业风险基金;
(五)年独立完成土地评估项目不少于80个(合伙制企业60个),或评估标的物土地面积20万(合伙制企业15万)平方米以上;
(六)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年检得分达65分以上;
(七)依法诚信执业,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和现一级资信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所有地价评估业务:
(一)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且取得在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执业资格超过2年;
(二)有10名以上(合伙制企业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在本机构连续执业4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0%;
(三)有注册资金100万元(合伙制企业50万元)以上;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立了机构职业风险基金;
(五)年独立完成土地评估项目120个(合伙制企业80个)以上,或评估标的物土地面积35万(合伙制企业24万)平方米以上;
(六)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年检得分70分以上;
(七)依法诚信执业,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本机构申请并经省土地估价协会推荐,可以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取得在全国范围执业资格,从事所有土地评估业务:
(一)有8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且在全省范围执业超过2年;
(二)有注册资金200万元(合伙制企业100万元);
(三)有15名(合伙制企业9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在本机构连续执业6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0%;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立了机构职业风险基金;
(五)年度独立完成土地评估项目150个(合伙制企业120个)以上,或评估标的物土地面积45万(合伙制企业35万)平方米以上;
(六)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年检得分80分以上;
(七)依法诚信执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已取得在全国范围执业资格的机构和现省评一、二、三级资信机构及在省土地估价协会备案注册的分支机构,相应执业条件如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十八条、十七条、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于2007年年检前补充满足所需条件,逾期未达到相应规定条件的,按其实际具备的条件评定资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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