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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01-21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承担责任”,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在收楼时一定要要求发展商出示《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二书一表”),还有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房间功能分区及标的物详列各项验收内容,如客厅楼板、阳台地面等等)与验收意见表(如《楼宇验收记录表》)等。(按原来的规定,商品房交楼时还要具备《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但自2004年7月1日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已下发通知,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交楼是要具备这“二书一表”,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如果证书不齐全,建筑质量当然就难于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早在签定购房合同之前,消费一定要坚持将“二书一表”齐全列入交楼的必要条件中,这样一来,就算是碰到发展商违规无证交楼的情况,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
应对二:拒绝收楼对付证件不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买家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由于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未取得“二书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楼;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
当碰到“二书一表”不齐全的情况,购房人可选择拒绝收楼,如果确实被要求收楼,也要在相关文件,如《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详细写明“未见《××××》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以备日后万一之需。
应对三:索取赔偿对付交楼标准不符
购房者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关于屋内装修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对附属设备与屋内装修项目的标准、品牌、型号、价格、颜色等做出详细约定。如果是进口的材料或设备,还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原产地。对开发商承诺赠送的材料和设备,也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下来。
有的业主在补充协议中就简单地签一条:精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样。这样则容易出现样板间拆除后,业主死无对证的问题。因此,业主签精装修问题的补充协议一定不要一笔带过,要对精装修标准、材质、品牌做一个全面的约定。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可对照合同对装修设施的品牌、型号、质量、标准逐一进行检查和试用,并与样板房进行详细对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装修标准与实际不符,差价部分将由开发商双倍赔付。
摘自: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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