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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剖析商品房买卖纠纷原因,提醒——
防止购房合同中承诺难实现
阅读:   时间:2004-03-10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随着“买房热”的不断升温,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诉讼纠纷也在逐年上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正在逐年增加。2002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为432件,去年这类案件增长到了563件。而仅在今年1月,朝阳法院就受理此类案件达201件,与去年同期受理86件的数字相比增长了133%。

    一位法官分析认为,由于目前房地产立法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全国范围内没有完善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之行政管理职能薄弱,导致现实中商品房预售纠纷大量发生。此外,从经济实力、交易地位上看,购房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而购房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识别开发商违法销售的能力,导致只有在上当受骗后才如梦初醒。为此,这位法官将此类纠纷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

    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销售时,开发商存在着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时的违法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重复抵押以及因政策原因导致房地产产权证没有办理等情况,此类纠纷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有较大比重。因购房者多数是用积攒了半生的积蓄、精挑细选后买下的房子,于是在商品房权属风险随时存在的情况下,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承诺未实现。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延期交付房屋产权证或合同中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实现、实际房屋面积质量与合同订立时承诺的存在较大误差,导致购房者不满,愤而起诉到了法院。

    “定金”与“订金”纠缠不清。购房者与开发商对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定金”、“订金”等词语的理解存在分歧。对于“定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购房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定金。当其履行了约定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购房者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确切说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当开发商违约时,订金必须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购房者被剥夺知情权。少数开发商在售房时没有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剥夺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影响了购房者买房时的选择,由此引发诉讼纠纷。

    银行告欠房款业主。因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购房者拖欠房款进而被银行告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

    专业人士提醒,不要随大溜抢购。就此,北京一位律师说,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前,一定要了解所要购买房屋及其周边环境等详细情况,不要随大溜抢购房屋,而由此忽略开发商隐藏的缺陷。其次,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商相对都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且开发的楼盘不止一处,因此购房者可以到开发商已卖完的楼盘了解情况,向小区居民打听开发商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与信誉良好的开发商打交道,将来的风险也就小些。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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