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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3-12-19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登记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日前,南京把律师代理制度引入房产中介服务,由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接待窗口开展工作。
据了解,此次实行的律师代理制度将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参照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该律师事务所还需向南京市房产局提交一份《律师承诺书》,承诺如因律师事务所未尽职责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该所承担。房地产交易律师代理行为,属非诉讼性的社会服务,可视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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