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网首页·房地产·装潢·美食·投资·社区·搜索
|
|
会员中心
|
| 资讯 ┆ 新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视频 ┆ 投资 ┆ 中介 ┆ 拍卖 ┆ 黄页 ┆ 分类 ┆ 知识堂 | 新品 ┆ 团购 ┆ 厨卫 ┆ 空调 ┆ 小家电 ┆ 影音 ┆ 冰洗 ┆ 数码 |
| 阅读: 时间:07-07-04 9:2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的必经程序。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将购房者的名字签署在合同上,如果签的名字不是购房者本人的真实姓名,那么《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将无效。这个“合同无效”的结果不会因事后任何的“弥补”行为而改变。
被骗追签
2004年5月,王女士结识了李某,李某说有便宜的房子可以买,于是王女士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了李某,让其代为办理买房事宜。可是没过多久,王女士接到了公安机关的通知:李某在拿到王女士的身份证后,私刻了王女士的印章,冒充王女士购买了一处房产,拿着《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一份34万元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用王女士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账户,待34万元贷款划入后将钱全部取走。现李某已被被抓,即将接受刑事审判。
王女士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担心这笔34万元的贷款会由自己偿还,遂找银行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王女士说,“因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房产是在王女士名下,产权属于王女士所有,所以王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王女士觉得虽然《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但买房确实是自己的本意。于是就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在原来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且开始了还款。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王女士先后向银行还了贷款1万余元。
醒悟被诉
然而事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想到:李某是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房产,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必将对此进行相应的处理,自己应当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还款。于是,王女士便与银行达成了“待李某被刑事处理完毕后,再协商解决房贷问题”的协议。不久后,李某被法院判刑,以王女士名义买下的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了拍卖款共计6.2万元。
罪犯被绳之以法,房产也被依法处理后,王女士认为:既然房产已经被拍卖,自己无法得到,那么还贷也就无从谈起,而之前自己向银行还贷的1万余元,银行也应该予以归还,遂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归还自己之前还的那1万余元贷款。可是没想到的是,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贷款,而且还以王女士已经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补上了签名为由,将王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偿还除去拍卖房产所得的6.2万元之外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
庭辩判决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银行提出,虽然当初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是李某假冒王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但是既然王女士在获悉此事之后,已经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补上了自己的签名,也就说明王女士对于原合同是予以追认的,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王女士不按期还款,银行当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王女士辩称,自己之所以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是因为银行保证房产属自己所有,现在法院已经对李某的犯罪事实作了认定,而且房产已经被拍卖,《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早已无效了,所以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是李某通过诈骗的方式和手段签订的,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为有效,因此,王女士的事后补签也是“无效”的。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 新闻热线电话:0510-83401581 传真:0510-82753377 | 在线投搞·主编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