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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4-12 9:33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近日,“房产维权联合体”1号行动打响以来,引起广大购房者强烈反响,纷纷来电反映自己在买房和居住中遇到的问题。形形色色的房屋纠纷,暴露出房产知识的缺乏和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缺失。在今年的10月1日,《物权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业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8次审议、集纳各方智慧的物权法以“2799票赞成”高票通过。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本期,我们将从物业管理、车库车位归属,再到房屋拆迁等,对房产投诉中的热点进行解读。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和物业间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点评: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这是业主的权利之一。物业只是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有权选择服务。
车库首先满足业主
今年初兰州一住宅小区的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称房产公司销售房子时,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作他用,业主的车无处停放。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点评: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正是考虑到开发商和业主利益的平衡。若只顾业主利益,开发商可能不再开发车库车位;若只顾开发商利益,又不符合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约定。
不得妨碍采光权
一些居民住宅被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遮挡,终日不见阳光。物权法对此做出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点评:采光权、通风权等属于相邻权,物权法把相邻权作为一类权利固定下来,有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最近,重庆“最牛钉子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点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补偿机制,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物权法实施后,“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关键是看拆迁后将建设什么项目。如果是商业项目就没有理由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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