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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一定绝对违反物权法
阅读:   时间:07-04-10 10:51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戴琳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做客人民网强国社区,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针对强制拆迁是否违反物权法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二处处长陈佳林认为: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拆迁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强制拆迁的启动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强制拆迁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当然在采取强制拆迁措施时,应当充分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尽可能的使双方的纠纷能得以解决。
  针对不久前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涉及的物权法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一处处长杜涛认为,钉子户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还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征收补偿的内容作了规定。
  杜涛认为,重庆钉子户的事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的界定,因此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杜涛表示,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下一步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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