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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出租不纳税将受罚
阅读:   时间:07-08-16 10:16   来源: 无锡日报   作者:马健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市地税局部门昨日提醒,个人有出租房屋行为的,须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否则地税机关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据地税部门介绍,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填报《无锡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指辖区内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

 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私房出租,将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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