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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要点概览
阅读:   时间:07-07-31 9:1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法律地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专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的机构。

    按照我国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除法律特别授权外,对省级人民政府没有监督检查权。明确经国务院授权是涉及土地督察机构的定位问题,也是关系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前提问题。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将权力授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则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土资源部是本体,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不是独立于国土资源部之外的。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性质,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来行使督察检查权的机构。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领导土地督察机构,并行使土地督察权力。

    派驻各地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法定机构。

    授权关系是: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行使监督检查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对督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由国土资源部派出的。

    法定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50号文件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主要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来承担。

    四项职责: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法定职权

    四项职权

    调查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方式行使调查权。

    审核权。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国务院办公厅50号文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征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这种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这只是一道把关环节,不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纠正权。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50号文件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土地督察局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区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建议权。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通过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不足的地方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

    确定原则:

    坚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坚持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

    责任制度

    时效制度。主要是对审核期限的规定。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问责制度。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自己督察的范围内能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是第一位的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督察专员应承担直接责任,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应承担领导责任。

    工作格局

    一条主线:

    以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为主线。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务院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对象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

    监督内容是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国家土地督察监督并不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而是涉及中央权力和中央利益的事项。

    三个重点:

    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2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务院31号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责任主体是政府的一把手。因此,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尤其是监督一把手负总责的情况,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一个工作重点。

    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情况。督促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如,是否按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供地,是否真正执行了国家统一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等。

    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一方面要对督察范围内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土地管理中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同时,对于各地典型经验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此外,还要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法令(包括国土资源部的)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建议。

    工作机制

    发现机制。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对于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发现,需要有一个正常的机制。这既需要有先进技术的支撑,也要有传统手段的运用。关键是要注意提前介入,以免被动。发现机制是最重要的一个机制,它将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核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各派驻地方督察局应及时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沟通,抓紧研究审核的操作程序。

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当行为的纠正,既要抓得准,又要方式得当,做到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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