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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经济适用房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阅读:   时间:2004-07-30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随着我市建设特大城市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拆迁户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其销售价格较之商品房更为低廉,一般都不得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下,于是个别的拆迁户在享受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后动起了谋取经济利益的念头。

    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经济适用房只面向拆迁户销售。而如今,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拆迁协议书却悄然出现在了我市的一些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少人通过非正规的“地下交易”来获取非得。如挂牌出售自己手中的经济适用房,通过中介来转让自己的拆迁协议书或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这些做法都是违规销售的行为。这些违者罚款规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又不想放弃自己的购房资格;二是经济条件比较好,在拆迁之前就在别处购买了住房。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根据锡房改办(2003)5号《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补充规定(二)》文件规定:凡2002年以后取得太湖花园三期、五星家园、广益佳苑(唐周巷)、民丰家园(杨木桥)等处合法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严禁其他任何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擅自刊登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广告、私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对于个别有欺诈行为的业主还有可能通过司法什么解决。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面向拆迁户、困难户这些特殊群体而建造的房屋,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上市交易是否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不但关系到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整个房屋交易市场秩序的平衡发展,其重要性不可低估。在此,慎重提醒市民: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

摘自: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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