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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11-28 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网友评论】【打印】 |
4、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口头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等处理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予以立案调查或移送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效能监察程序的启动
第七条 效能监察程序经领导批示交办、考核办主动实施考核或因群众投诉、领导批示而启动。
接受群众投诉,效能监察中心应引导投诉人遵守下列规则:
1、投诉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网上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投诉人应署实名,并要逐级投诉。
2、投诉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大声吵闹,影响和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得纠缠威胁辱骂中心工作人员。
3、重大的集体投诉、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多于5人。
第八条 群众投诉的受理范围:
1、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公共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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