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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11-28 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网友评论】【打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规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中心依照局党委、局行政授予的权限,对局党委、局行政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受局纪委领导,并对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分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效能监察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原则,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教育与处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效能监察中心以法律法规和局党委、局行政赋予的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察权、处理权,严格查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效能监察中心的职责:
1、负责受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负责受理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对市局各分局效能监察工作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申诉;同时,在局办证大厅和七楼电梯口设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网址,为群众投诉提供方面。
2、根据群众投诉、领导批示和考核工作的需要,调查、督查、协调、处理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3、负责监督检查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决定的情况;检查指导市局各分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各分局办理机关效能监察事项。
4、效能监察中心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各分局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效能监察事项。
5、向局党委、局行政提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考核处理的建议。
6、完成局党委、局行政和无锡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效能监察中心的权限:
1、查阅、复制与被监察或被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该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解释;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并依法对其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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