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锡政发[2002)93号、锡政办发[2003]89号和锡房改办(2003)5号文件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由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委托无锡市房屋置换中心对外销售;凡2002年以后取得太湖花园三期、五星家园、广益佳苑(唐周巷)、民丰家园(杨木桥)等处合法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严禁其他任何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擅自刊登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广告、私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凡违反规定擅自刊登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广告、私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