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先生问:去年我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期房。今年交房时发现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大大“缩水”,开发商先前在广告中承诺的小区中心喷水池没有建造,绿地面积也比当初要小。几名业主和我都曾拿着当初开盘时开发商印发的广告找到开发商要求说明,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广告主要是作宣传之用,开发商有权在施工时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改动。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房产买卖中常见的广告不实纠纷。许多购房者都是受售楼广告的吸引而去购房的,因此,购房者对楼盘广告的合理信赖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003 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广告是否应视作合同内容要看广告本身性质。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了说明和承诺并且对购房因素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写入,也应作为合同条款遵守。
因此,在你能够证明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在广告中对小区的喷水池及绿地面积作过承诺,并且这些允诺对你确定购房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你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该广告仅仅是一种单方面的宣传资料,仅仅以效果图等方式表达了绿地及喷水池,而没有开发商对喷水池及绿地面积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则你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建议购房者在签署买卖合同时,要求将广告中的主要内容作为附件订入合同,防止开发商逃避责任。
摘自: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