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位来大陆投资的台湾朋友,其在大陆工作生活期间,曾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女友。现该朋友因故去世,其在台湾尚有妻子儿女。请问:这位朋友在台湾的妻子能否以丈夫赠与他人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来主张赠送房屋的行为无效而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
答:你所说的台湾朋友看来是一位台商,这位台商在大陆购买房屋赠送给其女友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大陆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在适用大陆法律来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时候,必然要涉及到该台商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即其所处分的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这位台商是在台湾结婚的,则应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来确认其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婚前或婚后以订立书与契约的方式约定夫妻财产采用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且该项契约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专属夫或妻个人专用之物、个人职业上必需之物、赠与人声明属受赠者特有财产之物)外,合并为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亦不得单独处分其应有部分的财产。这里所说的分别财产,是指夫或妻各自保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但一方可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他方,夫妻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若夫妻之间未约定财产制,则采用法定财产制,即联合财产制,在联合财产制中,夫妻各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按照法律规定由夫一方管理或约定由妻一方管理,管理方除为管理联合财产所必要外,不得处分他方的财产。从上述台湾地区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来看,如果该台商夫妻之间是采用分别财产制或联合财产制的,该台商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采用共同财产制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特有财产。所以若该台商购房赠房时所处分的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则该处分行为有效,若其处分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妻子的财产,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其妻子可前来主张权利。
出处:无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