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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注意不平等条约(2)
阅读:   时间:2003-11-06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第二阶段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详细剖析,呼吁消费者警惕陷阱。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注意点有:

    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省消协反映,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专家点评说,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上述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房二卖搞欺诈

    某市xx村《购房协议书》第七条规定:双方签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3000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专家点评说,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购房签约先交钱

    某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制订的《xx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专家点评说,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坚决拒绝签署这样的条款。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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